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一)不服人民法院赔委会刑事赔偿决定;
(二)不服人民法院赔委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三)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
三、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一)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刑事赔偿决定;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赔委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四)不服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提出的申诉。
四、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一)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赔委会刑事赔偿决定;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赔委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四)不服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处理意见提出的申诉。
五、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市级人民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予立案的情形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市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立案: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市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六、国家赔偿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