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情形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检察机关对其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提供申诉材料,应写明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申诉案件可能得不到及时审查和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立案复查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复查: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原处理决定无错误可能的。
三、不予撤销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四)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五)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立案复查是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一个程序环节。启动复查程序后,案件的复查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二是部分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三是维持原检察处理决定。
(二)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三)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四)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