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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 申诉风险提示
时间:2016-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申诉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诉,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情形

(一)提出申诉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载明申诉理由和依据的申诉书;

3.原决定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检察机关对其申诉做出过处理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如果申诉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诉人提供申诉材料,应写明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申诉案件可能得不到及时审查和答复。

申诉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并非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提出申诉的。

二、不予立案复查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复查:

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原处理决定无错误可能的。

三、不予撤销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处理决定采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四)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五)侦查、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立案复查是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一个程序环节。启动复查程序后,案件的复查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撤销原检察处理决定;二是部分改变原检察处理决定;三是维持原检察处理决定。

(二)申诉不影响原检察决定的执行。

(三)申诉人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四)申诉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申诉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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