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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须 知
时间:2016-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走访、书信、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提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控申来访接待室反映诉求。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人员来访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储物柜内,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后轮候接访。

五、来访人须对其报案、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来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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