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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生态检察工作机制
时间:2019-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更加专业、更加高效地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徽州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出台了《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的意见》,着力打造“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

一是加强对生态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院党组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坚持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亲自参与重要案件的办理,分管、协调领导和负责生态检察的部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全院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工作理念,把握检察工作原则,突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提起或赢得诉讼不是目的、保护公益才是目的和“三多一少”(最多地发现问题、最多地发出检察建议、最多地促进问题解决,尽可能少提起诉讼的)理念。坚持依法履职、积极履职、有效履职、协调履职、保护公益的原则。把依托行政职能难以解决的难题作为公益诉讼办案的重点,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办理一案、警醒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坚持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重、预防与宣传并重,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团队。该院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办案组,相对集中办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案件及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该类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实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办理的“捕、诉、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保持办案人员的持续性、完整性、专业性,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生态检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和外部协作机制建设,共同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建立检察建议落实机制,以制度建设确保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建立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强化办案效果。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引导违法犯罪人采取消除污染、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由第三方替代修复等办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五是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参与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生态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检察新闻发布会制度,广泛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和成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

徽州区检察院将更加主动贴近、主动融入、主动接轨、主动作为,以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检察服务,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检察等手段,着力促进徽州区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和美丽徽州建设,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