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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缅甸搞诈骗 回国又贴小卡片 数罪并罚!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某某易某某等3人诈骗、偷越国(边)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在区法院依法宣判,人民法院对我院指控的起诉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温某某拉拢他人偷越国(边)境,赴缅甸诈骗集团参与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同年7月离开境外诈骗集团,偷渡回国。


2023年9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温某某纠集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先后在福建省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等地张贴网络招嫖类诈骗引流广告二万余张,共计获利1.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拉拢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或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偷越国(边)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