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私下与一村民达成砍伐某山场上的马尾松的口头协议。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姚某某和鲍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召集农民工到该山场上砍伐松木数天,后被群众举报查获制止。经鉴定,姚某某、鲍某某滥伐的57株松木蓄积为12.576立方米。
案发后两被告人一直未自行恢复被滥伐的林木资源并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徽州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人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化对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